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239號
KSDV,98,補,1239,200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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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甲○應賠償39
,076,433 元 、乙○○應賠償5,923,567 元,是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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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