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212號
KSDV,98,補,1212,200908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舒恒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鋼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6,324 元,應繳裁
  判費43,3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2,8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1/1頁


參考資料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舒恒管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