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此外,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全部原告姓名、
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等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