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158號
KSDV,98,補,1158,2009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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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甲○○○○○ ○○○○○○○○○○○○○
            Rep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相 對 人 鴻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美國洛杉磯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82,284 元(計算式:75,216.17 美元×臺灣銀行98年
7 月31日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3.002 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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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鴻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