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破字,98年度,20號
KSDV,98,審破,20,200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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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即經武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經武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宣告破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經武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經武公司)選任為清算人,並經鈞院98年5 月14日雄院 高民易98審司143 字第22466 號函准聲請人就任清算人。聲 請人依公司法執行清算事務,於清算期間經債權人申報債權 即為新臺幣(下同)145,891,664 元,惟經武公司資產僅為 114,534 元,顯不足清償已申報之債權,爰聲請宣告破產等 語。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 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 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 產之必要,有最高法院65年度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意旨可供 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經武公司現有資產顯不足以抵償負債等情, 固據其提出本院98年5 月14日雄院高民易98審司143 字第22 466 號函、經武公司資產負債表、清算債權人清冊、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等為證。惟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及債權人清 冊所示,經武公司之債權人僅有甲○○一人,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既無多數債權存在,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 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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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武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