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⒋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 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⒌聲請人配偶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年度國 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 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⒍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⒎受扶養人方筱婷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
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 件。
⒏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 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 、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 略明細。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及 債權人清冊 (綠色聯單)。
⒑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335 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 市○鎮區○○街20號五樓之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 正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 申請)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等證明文件。
⒒請說明聲請人投資業務項目為何?投資金額以及資金來源以及 聲請人台灣銀行存款利息所得來源。
⒓請說明聲請人之房屋貸款使用用途為何?是否為用於自用住宅 以及是否與抵押權人擬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