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821號
KSDV,98,審消債更,821,200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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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 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 條第3 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 出證明文件,本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 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本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 元及 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綠色聯單,為前置協商專用聯徵 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每月扶養翁冬菜4000元、羅傑3000元、羅雅雯5000元支出證明



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人之配偶羅文逸及受扶養人翁冬菜、羅傑、羅雅雯98年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羅文逸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應分擔扶養義務人黃豐明黃豐政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8.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水費、電費、電話費證明資料影本。9.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11.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 助、老人年金、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 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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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