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820號
KSDV,98,審消債更,820,200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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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 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⒊聲請人父母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及依法應分擔扶養父母義務之人 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⒌聲請人前配偶陳玫吟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97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 婚協議書影本,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⒍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林珮熙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⒎受扶養人林金水及林謝秀鳳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



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 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所列支出膳食、醫療、房租、保險、生活及扶養等費用 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 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 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 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 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⒑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 聲請前 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 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 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聲請人提出96年1 月1日 成立的租賃契約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 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外另租屋居住 之原因。
⒒聲請人房屋因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後價金分配情形、分配表等證 明文件及執行命令影本。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⒔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 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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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