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童季鳳即童祥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 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 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 後。
⒉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部分 毋庸再補,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⒍應分擔扶養母親童OO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 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⒎聲請人前配偶陳OO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97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 婚協議書或裁判書影本,並陳明對扶養子女負擔計算方式。
⒏所有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⒐全體受扶養人童OO及陳OO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 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 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 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貸款、租金及教育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 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 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⒒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⒓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 聲請前 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 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 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外另租屋居住之原因。
⒔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 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⒕請說明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 作社之投資」係何所指?為存款或其他財產?並提出相關證明 。
⒖請說明將保險證照借予「童OO」使用,雙方有無訂立借用契 約?如為口頭約定,內容如何?有無收取借用之對價費用?(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