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731號
KSDV,98,審消債更,731,200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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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許淑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 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 申請協商之附件之證明(如郵件回執)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 。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家族系統表。
8.請提出受扶養人郭彩華、謝梓堯、謝子儀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謝梓堯、謝子儀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請提出前配偶陳盈俐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 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0.應分擔扶養郭彩華之義務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 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11.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 金之證明)。
12.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房屋租金、贍養費、子女扶養費、母 親扶養費、電信費、必要生活費證明資料影本。13.請提出汽車車號VG-0345號行照影本。14.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聲請人以前配偶名義向民間借貸之借 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5.聲請人所繳合會每月應繳之金額、會員及會首之姓名,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得標會款之處分情形。
16.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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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