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李國財及證人王家城之指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