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54號
上 訴 人 李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廖素真因105年訴字第5154號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