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交簡字第三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0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前開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中之自白;⑵ 告訴人楊智賢於警訊中之證述;⑶證人吳佳良於警訊中之證述;⑷酒精濃度測試 紙、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⑸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一紙;⑹台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紙及現場照片六張;⑺奇美醫學 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