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385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385,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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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淑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李維倫
債 權 人 台新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晏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
      商銀)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 權 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5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查聲請 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每月為新台幣(下同)21,000元、營利 所得3,732 元等情此有高雄市私立學儒幼稚園之薪資證明書 暨國稅局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之橙成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在卷 可稽,應堪以認定。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聲請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6,000元 ,合計576,000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492



,351 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分之38.60 (576,000 ÷ 1,492,351=38.60%),然以聲請人每月約24,732元之收入 ,除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其尚對子女邱00、邱00 2 人負扶養義務,再參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 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1,309元計算,聲請人主張所需負 擔之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為17,176元尚屬合理(即本人 11,243元+2女膳食費暨教育費5,100元+2女醫療費用400元 +2女健保費用433元)。故聲請人所提出上開每月清償6,000 元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 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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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橙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