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1年度,159號
TLEV,91,六簡,159,200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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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未○○
        辛○○
        卯○○
        寅○○
        壬○○
        甲○○
        癸○○
        張玲榆即張鈴榆
        午○即劉永富
        丁○即蔡丁○
        庚○○
        己○○
        戊○○即張子奇
        乙○○
        巳○○    
西路二三巷一八之二號
        辰○○
        申○○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一日給付原告未○○辛○○寅○○、子○○即張鈴瑜、乙○○等各新台 幣一千七百四十元;給付被告卯○○壬○○甲○○癸○○午○即劉永富 、丁○及蔡丁○、庚○○己○○戊○○即張子奇巳○○辰○○申○○ 等各新台幣八百七十元。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等於八十八年間參加以訴外人程重國為會首,每期會款新 台幣(下同)二萬元,會員連會首共四十六人,並約定會期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止,按期逐月開標,原告均為活會並按期繳納會款,已 開標二十五期,其中十一次由會首冒用他人名義得標並收取會款,被告更將一會 借與會首得標,其餘由其他會員得標,詎會首程重國竟自九十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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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