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82號
TPDV,105,訴,4982,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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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2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劉俐玲
      黃振泰
      劉文章
      林詠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許健偉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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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