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82號
TPDV,105,訴,4982,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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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2號
原   告 許健偉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劉俐玲劉文章林詠晟黃振泰間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7,05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費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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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