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1522號
KSDV,98,司促,41522,2009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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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52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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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