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曹國平
被 告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景翔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柒佰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祥公司)所簽發,經被告甲○ ○○有限公司(下稱旺寶公司)背書,付款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七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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