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46號
上 訴 人 黃燕雪
被上訴人 楊慶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