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548號
KSDV,98,司促,40548,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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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48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張耀民
債 務 人 萬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耀民萬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債務人為何?
三、債務人萬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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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