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48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張耀民
債 務 人 萬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耀民、萬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債務人為何?
三、債務人萬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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