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朝順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屘
訴訟代理人 鄭正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等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主張:原告二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坐落彰化縣花壇鄉○○段八四八之二地 號土地,並繳納使用補償金,被告之廣告招牌卻占用原告二人所承租之基地,為 此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李朝順一萬四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抗辯:被告公司之目前法定代理人係承受他人之公司,並不知有懸掛廣告招 牌於原告二人向國有財產局所承租土地之情事,不能依原告等之請求給付。三、經查:原告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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