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95號
TPDV,105,訴,4695,2017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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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世堅
被 上訴 人
原   告 洪智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財產權訴訟部分為新
台幣2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於四大報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之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0,665元(3,150元+4,500元+4,500元
+4,500元+4,500元=21,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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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