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290號
KSDV,98,司促,40290,2009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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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29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5號
債 務 人 甲○○○○○○○○
            5號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萬陸仟參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於民
  國96年2月12日邀同債務人黃家篁黃家皇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
  據乙紙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
  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
  ,仍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4029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黃家篁即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79063│家皇,黃登│4月12日起  │      │四三五    │
│  │48元 │志,躍宸企│      │      │       │
│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黃家篁即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9063│家皇,黃登│5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8元 │志,躍宸企│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股份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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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