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29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5號
債 務 人 甲○○○○○○○○
5號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萬陸仟參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於民
國96年2月12日邀同債務人黃家篁即黃家皇、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
據乙紙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
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
,仍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4029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黃家篁即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79063│家皇,黃登│4月12日起 │ │四三五 │
│ │48元 │志,躍宸企│ │ │ │
│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黃家篁即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9063│家皇,黃登│5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8元 │志,躍宸企│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股份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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