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28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明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債 務 人 甲○○
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明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於民
國97年4月29日邀同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乙紙交聲
請人收執。詎債務人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
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
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4028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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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明易營造工│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00000│程有限公司│4月29日起 │ │九三五 │
│ │00元 │,甲○○,│ │ │ │
│ │ │丙○○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明易營造工│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程有限公司│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元 │,甲○○,│ │ │百分之十,逾期│
│ │ │丙○○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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