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28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藍麗雲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
查資料。
三、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