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全 訴訟代理人 林蒼彬 被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福 訴訟代理人 張天賜 被 告 丙○○ 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瑞瑜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程天信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新台幣伍佰伍拾陸元,餘者由原告負擔。原告其餘之訴(對被告乙○○○實業有限公司、丙○○部分)駁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對被告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部分)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對被告乙○○○實業有限公司、丙○○部分),應予駁回。 事實及理由一、被告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事由,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甲○○分別受僱於乙○○○實業有限公司、進南貨 運股份有限公司,均擔任司機職務。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 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駕駛牌照號碼TD─809號營業用大貨車,沿彰化縣 和美鎮○○路行駛,由彰化市往伸港鄉方向(由南向北)行駛,途經該路段四四 ○巷口之際,被告甲○○則於該時、地駕駛牌照號碼TD─809號營業用大貨 車由對向駛至,二車發生碰撞翻覆,致被告甲○○所駕駛之大貨車壓及由第三人 許克利所駕駛之原告所有牌照號碼JA─392號自用小客貨車,原告所有之汽 車因而受損。本件交通事故,由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 認應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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