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賢祥
訴訟代理人 蔡志松
被 告 甲○○
華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玉
訴訟代理人 王榮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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