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9486號
KSDV,98,司促,39486,2009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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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48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己○○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己○○乙○○丁○○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沈本幸之繼承系統表。
二、沈本幸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並准予備
  查之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戊○○己○○乙○○丁○○丙○○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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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