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4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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