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196號
TPDV,105,訴,4196,2017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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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輝雄
      陳明鋒
      陳明麗
      陳輝全
      陳榮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合記祭祀公業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4 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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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