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起造人名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186號
TPDV,105,訴,4186,2017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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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源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起造人名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
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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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