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280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營運權利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合併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2 案合併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
1,000,000 元,「應分別繳裁判費各為」新台幣16,,35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請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 條規定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