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1年度,193號
GSEV,91,岡補,193,200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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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顏麗卿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鋼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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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鋼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