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顏麗卿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鋼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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