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56號
KSDV,95,建,56,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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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楓根室內設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博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4,43
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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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楓根室內設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博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