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楓根室內設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博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4,43
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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