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1年度,179號
GSEV,91,岡補,179,200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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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甲○○
        丁○○
        丙○○
        戊○○
        鈕啟光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零玖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柒仟零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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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