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東昌度量衡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臻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其答辯事實理由均引用刑事卷 宗。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 理,有本院98年度易第874 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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