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緝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寄押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