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98年度,171號
KSDM,98,審附民,171,200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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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71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
1162 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
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二)進行調解,試行和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蔡書瑜
  書 記 官 楊明月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業已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餘款新臺幣壹拾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
   數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書記官 楊明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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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