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71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
1162 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
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二)進行調解,試行和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蔡書瑜
書 記 官 楊明月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業已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餘款新臺幣壹拾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
數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書記官 楊明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