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戊○○ 丙○○ 丁○○ 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被 告 己○○ 安太有限公司(即大地游泳池)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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