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秩字第八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度湖警刑秩字第八號
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其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一時許。 ⑵地點:高雄縣路竹鄉○○村○○路八十七巷十一號同心網際網路。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同心網際網路之負責人,縱容少年蘇春安、楊雅玲、鄭昆 霖、蕭孟穎、王彥智、施心萍六人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少年蘇春安、楊雅玲、鄭昆霖、蕭孟 ⑵少年蘇春安、楊雅玲、鄭昆霖、蕭孟穎、王彥智、施心萍六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盧聰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