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8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2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