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908號
TPDV,105,訴,3908,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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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08號
原   告 周秀萍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張宇馨律師
被   告 嚴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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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