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67號
上 訴 人 川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月香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3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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