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60號
原 告 張天鳳
訴訟代理人 李仲政
被 告 謝樹人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6 日上 午10時1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再行準備程序。三、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0150 號(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3892號)案卷,並通 知簡維新到庭為證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