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小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乙○西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李松蕓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分別為高雄市○○區○○街二十七巷七號及同址 九號之房屋二間(下稱系爭房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及同 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