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土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0 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
第63號公共危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
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高增泓
書 記 官 王淑娟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土城
被 告 甲○○
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
,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蔡
土城如數點收無訛。(簽名:蔡土城)
(二)餘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止,以現金方式分期給付於原告,
共分為五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二十日為清償日,按月
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王淑娟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