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98年度,180號
KSDM,98,審交附民,180,200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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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土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0 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
第63號公共危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
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高增泓
  書 記 官 王淑娟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土城
  被     告 甲○○
  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
  ,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蔡
   土城如數點收無訛。(簽名:蔡土城
(二)餘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止,以現金方式分期給付於原告,
   共分為五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二十日為清償日,按月
   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王淑娟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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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