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5 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
字第278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 月1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陳聰敏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陳聰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
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甲○○)
(二)餘款新臺幣伍萬元,於民國98年8 月21日前,以匯款方式
一次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聯邦銀行苓雅分行;
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