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98年度,174號
KSDM,98,審交簡附民,174,200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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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聯邦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4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
字第2768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3日上午09時15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陳聰敏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聯邦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調 解 委員 陳聰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丙○○聯邦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拾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9 月
  10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岡山簡易分行;受款戶名:乙○○;受款帳
  號: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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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