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聯邦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4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
字第2768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3日上午09時15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陳聰敏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聯邦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調 解 委員 陳聰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丙○○、聯邦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拾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9 月
10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岡山簡易分行;受款戶名:乙○○;受款帳
號: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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