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03號
TPDV,105,訴,3003,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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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3號
原   告 恬褋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芙芩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   告 大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至遲應於庭期前2 週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載明原 告主張之事實(格式應如本院106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 第2 頁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述)暨相對應之法律請求之依據、 證據(勿簡略記載援引先前書狀所述)。
三、被告抗辯本件為不可抗力因素(民事答辯四狀所載)之證據 為何。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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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恬褋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